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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报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09/08 1.6w 阅读 411 点赞

各相关单位,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适应留学人员来锡工作发展需要,鼓励留学人员来锡创业或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现将《无锡市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三年九月九日
 

无锡市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报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的申请与管理,提高资助经费在鼓励留学人员来锡创业或工作、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方面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锡创新创业的留学人员。申请资助经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学有所成,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有培养发展前途;

  (三)申报项目在行业内领先,具有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经济效益。

  第三条 资助经费分以下三类:

  (一)国家、省级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资助。根据省人社厅立项资助文件,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在国家和省资助的基础上进行1:2的匹配。

  (二)市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5万元人民币。资助留学人员来锡从事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等项目。

  (三)市优秀项目资助,额度为3万元人民币。资助留学人员来锡主持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四条 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的申报和管理由市人社局具体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可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市级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社局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1、《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

  2、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护照或身份证);

  3、学历、学位证书,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获得奖项证书、知识产权证书、项目计划书、企业工商注册证明等)。

  (二)受理审核

  市级主管部门或各市(县)区人社局受理申请并对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再对申请资料进行复核以后报送省人社厅。经省和国家评审后,部分项目入选国家级和省级项目,获得省级以上经费资助,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对这部分项目进行资助经费匹配。其他项目进入市级评审程序。

  (三)组织评审

  市人社局设立留学人员资助经费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者的资格条件、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专业方向,及申请项目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需要程度、先进性、市场化前景等进行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和经费额度。市人社局在综合专家意见基础上审批确定。

  (四)项目立项

  入选的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局发文公布立项。

  第五条 市级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一般每年审批一次,时间在国家级、省级立项通知下达之后。

  第六条 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经评审确定后,由市人社局申请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下拨至有关市(县)区人社部门或入选者所在单位。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人社局对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实行统一管理,跟踪监督;有关市级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社部门具体负责管理资助经费的使用,对资助项目开展进行督促检查,并在每年年终向市人社局报备本地区、本部门资助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同时注意协助做好资助项目科研成果的登记、鉴定、推广和产业化工作。

  第八条 获项目资助的留学人员所在单位,须在每年年终向有关市级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社部门报告资助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须向有关市(县)区人社部门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并抄报市人社局。

  第九条 获项目资助的留学人员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按中途停止和撤销资助处理,收回资助经费。如所在单位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应当向市级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经市人社局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条 获项目资助的留学人员在调动工作时,需要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研究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商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请市人社局批准后,可以将节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获项目资助的留学人员接到拨款后应及时开展活动。对活动不能正常开展或经费使用不当,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人社局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收回原资助经费,或一至三年内不允许申报新项目等处罚:

  (一)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

  (二)挪用资助项目经费;

  (三)用资助项目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