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失业登记等相关服务的通知
锡人社发〔2013〕210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我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力争使每一名在锡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都能尽快实现就业创业。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70号)精神,现就开展相关就业服务活动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范围
本通知所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2013年及以后毕业,离校后未实现初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但不包括已继续升学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二、相关就业服务
1、求职登记
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凭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可在全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基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求职登记,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基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对求职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要加强职业指导,切实提升其求职能力,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服务,促进其尽快就业。
2、失业登记
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本地户籍(含集体户籍)高校毕业生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及2寸照片2张至户籍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进行失业登记;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及2寸照片2张在居住地就近街道(镇)人力资源保障所进行失业登记。各街道(镇)人力资源保障所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对自失业登记之日起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即失业登记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保障所)联系的,或已离开无锡去外地择业就业的,应根据规定及时注销其失业登记。对就业转失业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按原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3、就业援助服务
各级基层人社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对辖区内的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定期走访或电话了解情况,针对不同的服务需求,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培训信息、创业服务等服务。对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的的高校毕业生,要及时主动指导其进行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并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做好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对其中失业登记6个月及以上的离校未就业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保障所应为其进行就业困难对象认定,认定程序及时限参照《无锡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执行。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附件:
1、求职登记表
2、无锡市失业人员登记表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