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在拥有产权的车位上储物,物业公司让她移走,她没移,物业就代为存放,结果部分物品受潮发霉了。李女士将物业起诉到了法院,物业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李女士在自己的产权车位上放置了一个储物柜,用于存放酒类、玩具等物品。有关部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对业主在地下车库公共部位擅自堆物的行为限期整改。物业公司就多次联系李女士,但李女士一直未予配合。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只好将储物柜暂时移至公司仓库保管,并告知李女士尽快去领,但她一直没去。
等到李女士想取储物柜的物品的时候,发现柜中部分物品因受潮发霉,她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一万四千多元。
李女士认为,地下车位属于她的私有产权,而非公共区域,物业公司未经许可强行处置她的车位上的物品,且并未妥善保管,严重侵犯了她的私有财产权。
物业公司表示,地下车位使用用途为停车,他们对车库整体公共安全以及环境卫生有权进行管理;物业公司曾多次联系李女士移除或取走柜子,已经尽到了合理的保管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新虹桥人民法庭(虹桥商事法庭)审理此案,法律保护私有产权,但同样划定了权利行使边界:即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但权利的边界止于他人的权利和公共的利益。业主虽对车位享有合法使用权或所有权,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当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摘自《中国建设新闻网》 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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