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9日,某配送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订立《综合服务协议》,约定科技公司为配送公司筛选配送员,配送员报酬由科技公司结算,配送公司可对不达标配送员采取延迟结算等措施,并支付科技公司相应服务费。2023年11月7日,梁某与某科技公司订立《配送员合作协议》,约定双方系合作关系,无劳动关系等,梁某按科技公司安排为合作公司服务,服务期间遵守合作公司服务安排,报酬由合作公司委托科技公司结算。当日,梁某进入配送公司承包的站点从事配送业务。工作期间,配送公司按月向科技公司结算配送员报酬,再由科技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给梁某;配送公司为梁某分发工作服、头盔等用具,按其上月订单量及奖惩发放工资。2023年12月22日,梁某配送途中交通事故受伤,后未返岗。梁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配送公司自11月7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双方11月7日至12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配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确认该期间劳动关系。配送公司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有的企业通过“业务外包”“服务外包”等形式,企图将用工管理责任转移至第三方公司,但该第三方公司并未对劳动者实施实质性的劳动管理。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认定应遵循事实优先原则,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量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认定能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来源:福建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