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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劳动权益课堂】新业态外卖骑手劳动关系认定:结合用工管理与劳动从属性综合判断

2026/09/14 1.5w 阅读 526 点赞

  【基本案情】2020 年 5 月,夏某至 T 公司站点从事外卖骑手工作,通 过平台 APP 接单,报酬按派送单数结算(6 元/单,月超 900 单部分 7 元/单),T 公司提供电瓶车但从报酬中扣除租车费, 未为夏某办理用工登记。2020 年 6 月 29 日,T 公司将夏某 移出工作群并封禁其平台账号,导致其无法工作。夏某提交 微信聊天记录佐证:T 公司每日组织晨会、制定违规处罚规则,夏某需遵守固定上下班时间。夏某要求 T 公司支付 2020 年 6 月工资差额 800 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9,881.50 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夏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受 T 公司管 理,其报酬按单结算且不固定,工作所需电瓶车系从 T 公司 租赁(非用人单位直接提供生产资料),双方不具备劳动关 系的人身与经济从属性。 上海一中院认为,首先,夏某从事的外卖配送系 T 公司 主营业务,且需服从外卖平台派单规则,劳动内容与 T 公司2 业务直接关联;其次,T 公司通过晨会点名、违规罚款(如 拿错餐、超时、缺席晨会)、固定上下班时间等行为,对夏 某实施了日常用工管理,符合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核心特 征;最后,T 公司以拒单一次为由解除夏某劳动关系,但根据规章制度规定,拒单两次才可劝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夏某存在两次拒单,故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属违法解除。

  【法官提示】新业态外卖骑手与用工主体的劳动关系认定,需突破 “计件报酬”“灵活接单”的表面形式,重点审查企业的用工管理实质:1.用工主体是否对骑手进行支配性劳动管理, 如是否存在考勤、进行晨会等日常管理、发布工作指令、奖惩规则等;2.骑手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工主体主营业务范围;3.劳动报酬是否由用工主体支付(即使委托第三方代为 支付,也不改变支付性质)。平台经济下,支配性劳动管理行为是判断劳动关系的核心,不能仅以灵活用工为由否定劳动关系。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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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