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亿源运输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6年7月27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吴刚的工伤认定申请,其自述在你承包的台州云湖8号地块工作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现向你单位告知举证责任,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供吴刚受伤害的相关证据。若项目存在分包(转包)情形的,还需提供分包(转包)协议、分包企业基本信息、受伤职工和分包(转包)企业劳动关系材料、分包(转包)企业案件经办人委托授权及其他相关材料等。逾期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我局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做出认定结论。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告知书》(202632-1)。请你单位自看到本公告后到我机关领取或联系本机关。(地址:台州市东环大道143-147号,联系电话0576-88516910)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