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台州实际,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调整如下:
一、优化贷款认定标准
贷款申请人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家庭成员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按首套房政策标准执行。
2.家庭成员已使用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原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住住房与现购买自住住房不在同一区域的,按首套房政策标准执行;在同一区域的,原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住住房已出售的按首套房政策标准执行,未出售的按二套房政策标准执行。区域以县(市、区)级行政区域认定,椒江区和台州湾新区分别认定。
除以上情形之外,具备如下条件的,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成员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台州市内无自住住房的,按首套房政策标准执行;在台州市内仅有一套自住住房的,按二套房政策标准执行。
二、上浮婚育家庭、人才贷款额度
1.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的缴存人家庭,在台州市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给予政策支持。其中,一孩家庭可在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30%;二孩家庭可在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40%;三孩家庭可在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60%。
2.评为四星、五星“台州技工”和浙江工匠,出站留台博士后、全日制博士、在职博士在台州市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可在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60%。
三、支持装修自住住房提取
职工装修台州市内自住住房,委托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资质企业的,按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且装修单价最高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核定提取;未委托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资质企业的,按定额方式且装修单价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核定提取。同一套自住住房装修提取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以上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发文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