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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品解读《枣庄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

2023/11/28 8.6k 阅读 109 点赞


一、背景情况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推动排污权试点工作。2022年12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枣庄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157号),支持枣庄市开展排污权交易。2023年7月,我市形成枣庄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方案,由市政府向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报送《关于恳请支持枣庄市开展山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函》。7月24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印发《关于支持枣庄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函》,同意枣庄作为全省第二批试点城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二、编制依据

本《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关于支持枣庄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157号)等有关要求编制。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二十一条,对排污权交易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一)制定依据、基本概念第一至第五条)。明确了在枣庄市内开展,对两倍量替代后排放量大于1吨/年的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权进行试点

(二)交易原则第六条至第十条)。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发改、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现有排污单位现有排污权无偿使用,新建排污单位需要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对排污权以排污权证的形式每五年核定一次。

(三)排污权来源和使用要求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排污单位通过淘汰产能、污染治理等方式减少的污染物排放可以作为排污权的来源;排污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省发改、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复的排污权政府出让基准价

(四)排污权储备第十五条至十七条)。通过回购、无偿收回等形式,将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用于新兴产业和重大项目

(五)排污权出让收入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政府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纳入财政管理。

(六)监管要求第二十条)。生态环境、发改、财政等部门负有监管职能。

四、出台目的

我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极缺,个别新建项目因此不能及时获批环评文件甚至无法建设。在当前形势下,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将会挖掘新环境容量、盘活闲置的排污权指标,在全市范围内推进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实现环境有价,也必然对全市其他要素的市场化“一网交易”起到强有力的示范效应。同时通过排污权跨区(市)交易,调动现有排污企业治理积极性,实施污染减排工程或淘汰落后高排放产能,也必然对环境空气全面达标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实现环境质量改善和“强工兴产、转型突围”双赢。

五、政策解读机关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机关: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咨询电话:0632-8688007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