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教〔2012〕1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局),市属有关学校:
为建立健全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资助机制,现将《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
政府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资助机制,按照《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本市行政区域内隶属本市管理,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班。
第三条 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
第四条 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对象为具有昆明市户籍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基本申请条件为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持有《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
(二)本市户籍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三)父母残疾家庭的本市户籍子女或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贫困的本市户籍学生;
(四)父母双下岗或单亲下岗家庭且家庭经济贫困的本市户籍子女;
(五)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本市户籍学生。
第五条 为确保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机制长期有效运行,市、县两级政府共同筹措资金用于资助。
第六条 市级每年根据各县(市)区上学年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正式录取新生总数,按照地区类别根据一定比例安排市级专项资助名额和资金。
(一)一板块(盘龙区、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市、呈贡区、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按照上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新生总数8%的比例安排资助名额和资金;
(二)二板块(晋宁县、宜良县、石林县、嵩明县、富民县、阳宗海)按照上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新生总数10%的比例安排资助名额和资金;
(三)三板块(禄劝县、寻甸县、东川区、倘甸)按照上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新生总数12%的比例安排资助名额和资金;
(四)当年市级资助资金安排后还有符合资助条件的贫困新生,由县(市)区政府给予资助。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被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正式录取的本市户籍贫困新生,一次性给予交通行装补助500元,生活补助1000元;
(二)被省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正式录取的本市户籍贫困新生,一次性给予交通行装补助1000元,生活补助1000元。
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实际适当提高资助标准。
第九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承担本校学籍学生申请的受理、审核;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学籍在本地区内符合资助条件学生的审批和资金发放。
第十条 申请办理审批程序如下:
(一)需要申请政府资助的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由申请学生或家长向学籍所在普通高中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和《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申请资格认定,并将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申请表》和相关证件交学籍所在普通高中学校;
(三)各普通高中学校每年6月10日至7月10日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初审,逾期学校不再受理申请;
(四)各普通高中学校将通过初审的学生《申请表》、证明材料及受助学生信息汇总表于7月20日前报送至学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复核;经各县(市)区教育局复核符合资助条件的可享受资助。
第十一条 经复核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人收到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后,持录取通知书于9月30日前到学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申领。各地教育局应当在收到符合受助条件学生录取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助款的发放,节假日顺延。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当建立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发放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的政府资助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1月30日前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统计上报当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新生情况和当年开展资助情况。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和挪用资助资金,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市级教育、财政、民政等部门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昆明市教育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昆明市考入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管理办法(试行)》(昆教师〔2009〕7号)。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