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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示公告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06/27 1.4w 阅读 258 点赞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27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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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普通高中学校

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教〔2012〕9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局),市属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普通高中教育,现将《昆明市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昆明市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根据国家和云南省关于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本市行政区域内隶属本市管理,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应届普通高中在校生(含民办高中学校招收的公费学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基本申请条件为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认定时应当优先考虑:

(一)持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的子女;

(二)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三)父母残疾家庭子女或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HAV感染或患者子女;

(四)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五)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因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第六条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指标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 各地、各学校每年须从非税收入中提取专项助学资金,继续实行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和住宿费,减免办法由学校自行制定,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对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各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细则,严格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成评审工作。

第九条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学年申报和评审。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加大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昆明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昆明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进行评审。并将受助学生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各学校上报的受助学生信息应当与《云南省学业水平考试网络》中学生信息一致。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各校上报的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学籍验证和受助资格审核,并按照受助学生身份证号和“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籍号”在本区域内查重,审核无误后,将受助学生名单返回学校。

第十二条 受助学生名单一经确定,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受助学生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拟受助学生,并将拟替换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经上级批准后方可替换。

第十三条 需要减免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或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按学校制定的减免办法实施。每年10月30日前,各学校将本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和住宿费的情况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实行按学期发放。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停止发放助学金。

(一)弄虚作假,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二)在校期间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高中未毕业,但留级、终止学业或转到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资金到账10个工作日内须将助学金拨付到各普通高中学校。资金到校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受助学生名单将国家助学金按学期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方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不得随意降低补助标准扩大补助面。

第十六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加强受助学生信息管理,确保受助学生信息真实、可靠,同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将学生申请表、受助学生明细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公示等相关资料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七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建立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监督机制,成立监督小组,形成对评审、发放过程的监督制度。

第十八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分学期上报本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监督检查,在本区域内形成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昆教中〔20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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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