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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4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2014/08/07 5.7k 阅读 80 点赞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以及《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锡政发〔2005〕356号)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待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其中增加额不足下列金额的按下列标准调整:一级305元,二级295元,三级275元,四级260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至六级并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其中增加额不足下列金额的按下列标准调整:五级225元、六级210元。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护理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增加后未达到下列享受标准的调整至下列标准:完全护理依赖200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1700元,部分护理依赖13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增加额不足105元的按105元调整。

  二、2014年7月1日起,计发有关工伤待遇的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仍为4740元。

  三、江阴市、宜兴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调整。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