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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锡房金联【2014】1号)

2014/08/24 7.8k 阅读 270 点赞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六条之规定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起,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二〇一三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参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二、市区二〇一四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调整为15100元。

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最低限额按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三、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12%;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仍在8%—12%幅度内确定(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必须相同)。

四、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机关、事业单位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15%为其缴纳新职工住房补贴,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仍在13%—18%的幅度内为其缴存新职工住房补贴。

五、各缴存单位应于二〇一四年九月底之前做好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额的调整工作,自七月起至调整当月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单位应在调整缴存基数后作一次性补缴。

六、职工月租金补贴也相应从七月一日起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5100元)进行调整。

七、江阴市、宜兴市二〇一四年度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调整办法参照本通知执行。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25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