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支机构、各科室:
为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更好地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将若干缴存规范调整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1、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同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已设立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单位需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账户)。
2、新设立公积金帐户的单位在职工账户设立后,应立即与中心签订《小额支付定期借记协议》(财政统一支付单位除外),履行公积金缴存义务。
3、城镇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缴存人上一年度社保缴费基数或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以上人员公积金账户设立后应立即与中心委托银行签订个人账户扣款协议,履行公积金缴存义务。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与转移
职工办理销户支取、转移业务时账户需为封存状态。
三、住房公积金补缴
各缴存单位为个别职工补缴公积金一年内累计6个月以上或一次性补缴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需提供该职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同时提供该职工补缴年月上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清单原件或由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新开户职工需提供当年的社会保险缴费清单原件或由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填写《个别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至承办银行办理并经中心审批。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5月20日